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本网讯 案情简介:
李某1988年7月调入某公司工作,1995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1995年11月20日至1998年11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李某称:2000年6月,公司安排其做装卸工,李某因患糖尿病,无法承担重体力劳动,打电话给经理反映情况,经理说无法安排工作只能下岗。但对于这一点某公司却称:2000年6月11日,李某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就提出不干了,而且其从未向我公司提交过病假证明。2000年7月21日,某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00年8月23日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当日李某在某公司领取了经济补偿金500元。李某对此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一、某公司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二、要某公司支付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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