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小姐的合同能终止吗?
本网讯 案例:
晓媛在上海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1997年公司将晓媛送到日本培训九个月,学习日本国内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实践。同时,在晓媛同意的前提下,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注明如有劳动关系违约行为,则罚款相当培训费十倍的数额。但合同书并没写明为企业服务年限,而晓媛本人只过见到过合同书并没自己拿到合同书。2001年5月,晓媛的公司改为日本独资企业,因日方给晓媛的报酬较同行业的相同岗位偏低,大约每月只得2000元左右。为了让自己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晓媛向公司提出辞职,厂方问晓媛索要培训费十倍的赔偿高额的培训费用赔偿,让晓媛陷入了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的窘境。晓媛最想知道的是:这么高的培训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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