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文书 >

委员建议: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

2013-10-31 18:5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治乱用重典”

委员建议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环境保护法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治乱用重典”。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要有硬举措,要本着“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的原则,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有威慑力的、“长牙齿”的环境保护法。

修正案草案规定仍比较原则

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还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廖晓军委员说,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有101条,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只有59条。

“这两部法律都很重要。”廖晓军说,相比之下,当前的环境问题,无论是社会关注程度、问题的严重性还是修改法律的迫切性,都远高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同特种设备安全法相比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比较粗、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的需要,建议对草案作较大修改和补充。

廖晓军提出,根据“能细则细”的原则,应将当前老百姓最关心的几件大事在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比如水污染问题、医疗垃圾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空气污染问题、电子垃圾污染问题等。如果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通过修改法律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定,肯定会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非常有利。

环境污染严重是因为“三不”

“环境保护法是制定其他环境单行法的依据。”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莫小莎说,这次修改环保法,必须体现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原则。本法应建立以下制度:环保规划制度、环境治理制度、防治污染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吕祖善委员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要认清现在的大背景。这个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意见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如果这部法律修改后实施效果不理想,就无法向老百姓交代。二是我们国家环境质量恶化问题很可能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为多年的高排放、高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到了释放的时候。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这样的认识,治不了本。”吕祖善强调说,修改这部法律时我们必须反思,必须总结教训。当前环境污染问题这么严重究竟是什么原因?这些原因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能不能解决、如何解决?

吕祖善认为,当前环境之所以存在严重问题,是因为立法、执法存在三个“不”,即不严、不强、不透明。所谓“不严”,即法律本身不严,执法更不严。现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本的原因是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保经济增长速度,盲目上项目,搞投资。GDP增速成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这个“指挥棒”是非常灵的。所以项目投资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政府主要考虑的问题。正因为有这样的指导思想,所以往往执法并不严格。“不强”是指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不强,包括手段、措施、标准等。比如有的化工厂周边气味很难闻,但环保部门说排放的气体是达标的。之所以执法不严,是因为环境状况“不透明”。我们敢不敢把环境质量和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全面向社会公布?草案已规定对环境的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但更重要的是应把空气质量、水质量、重点污染企业每天的排放状况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在建设之前要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同时,要把重点环境污染源排放状况全部联网并公布。

应作较大修改而不是小修改

任茂东委员说,修正案草案经过一审后有一定进步,但与现实情况仍有较大差距。这样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修修补补,仅增加一些行政部门的权力,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解决当前环境被严重破坏的问题。

“对这部修正案草案应作大修改,不能只是小修改。”任茂东说,这部法律是1989年通过的。20多年过去了,当时的立法思想过于陈旧,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部法律规定的环保制度,主要靠行政罚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践中显得苍白无力。

任茂东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要牢固树立先进的立法理念,具体规定要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本着先法意后法条的原则,来制定各项制度。在草案中要突出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污染企业与个人的处罚要重;对行政部门违法的官员处罚要严;要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记者陈丽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