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定罪】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
本网讯 12月22日消息透露,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草案”)中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
草案增加了“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网络“黑客”犯罪以及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内容,并在一审稿基础上扩大了“老鼠仓”犯罪主体。 四个月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行为。 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已经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称为社会的“毒瘤”。非法传销行为在各地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传销参与人员的处罚依据,导致处罚过轻;另一原因就是暴利在纯属非法的金字塔式传销中起着关键作用,使得许多加入传销是出于自愿。形势严峻的就业压力,扭曲的心态和成功观等,使他们相信凭着传销能一夜暴富。所以一方面是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传播链中的传销头目和授课老师;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快立法,从根本上改变传销难以遏制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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