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本网讯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案例: 张某被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某办事处从事销售员工作,张某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有二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与办事处只签订有一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张某在办事处工作满一年之时,办事处撤销,办事处通知张某不需再来上班,同时也没有给张某结清工资和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找劳务派遣单位解决问题,劳务派遣单位称:职工是为办事处工作,应当找办事处支付工资;是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找办事处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职工与办事处的工作关系已解除,职工也没有继续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因此单位没有义务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无奈,将办事处列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办事处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将办事处列为被投诉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办事处继续为自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告知张某将被申诉人变更为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仲裁委将办事处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张某将被投诉人变更为劳务派遣单位。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办事处向张某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劳务派遣单位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止。 蒋律师回答: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具体说,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可以签订岗位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劳务服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中的第二节第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对劳务派遣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蒋律师建议: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如劳动者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实际使用劳务人员的单位提出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请求。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当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列为被申诉人,申请追加用工单位为第三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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