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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拒办退工理由不成立,飞行员流动为何如此频繁?

2013-10-29 18:27来源: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航空公司拒办退工理由不成立,飞行员流动为何如此频繁?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02年6月进入上海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2年12月28日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担任机长职务。月工资及各种津贴将近200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曾承诺为陈某提供住房并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可是至今也未兑现。同时,陈某觉得公司给付的年薪待遇太低但是工作任务却特别繁重。在权衡各种利弊因素后,陈某做出了辞职的决定。


    2007年4月28日,陈某向公司正式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的移交手续。但是公司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认同并且拒绝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移交手续,理由是:为保持飞行员队伍的稳定,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均由用人单位统一交地区管理局保管,因此在陈某未明确流动去向何单位,未履行巨额赔偿义务时,公司无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移交手续。


    由于公司故意拖延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陈某无法正常就业。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只好求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陈某委托君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做出了支持陈某申诉请求的裁定。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飞行员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同时又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他有自由择业和辞职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拒绝为该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流动,2005年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该意见的精神原则上是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飞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若飞行人员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本案中的陈某已经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辞职,因此他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的移交手续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该案例其实只是一起简单的退工纠纷,但是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目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日益升温,飞行员“罢飞”、“跳槽”屡屡发生的现象却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为什么当前飞行员流动如此频繁呢?


    究其原因,导致飞行员频繁跳槽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飞行员认为自身待遇低。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月薪平均在2—3万元。而这个数字仅相当于民营航空公司同类飞行员月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而两者的工作强度却几乎一致。第二,有飞行员称国有航空公司里,升职发展的空间非常小。“一名飞行员曾说,在已经具备晋升机长资格的条件下,公司迟迟不安排其进行相应培训。”相比之下,小航空公司缺乏人才,飞行员跳槽后,便会立即得到重用。职位的晋升也同样会带来收入上涨。还有一类飞行员感觉工作强度已经超出极限,无法承受。一名执飞国际航线的飞行员举例说,他一次飞行任务约为半月。


    另一方面,民营航空公司为了迅速组织生产,大多选择向国有航空公司挖角的策略。而开出高薪,则是业内普遍的“诱饵”。甚至有民营航空公司还将支付飞行员200—300万的“安家费”作为奖励。在此情况下,飞行员即使向原航空公司赔付五部委制定的210万元最高赔偿标准,也可以最终得到近百万元的“净收益”。


    在以上诸多因素及利益驱使下,飞行员在不满现状时往往就会选择跳槽。“跳槽”原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是无可厚非,但是飞行员的频繁流动,给航空公司的用工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给航空安全也带来极大隐患,直接影响到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航空公司应该想办法稳定飞行队伍,另一方面必须解决飞行员资源严重短缺问题,加快对飞行员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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