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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2013-10-29 18:18来源:中国劳动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

    1、案例:


    某企业,由于没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没有合同的约束,经常出现不辞而别或无视企业对自己的培养和重用,为了谋求高薪,随意跳槽,使企业遭受损失的现象。同时,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个别职工,居然在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企业里从事的二职业,搞得企业领导束手无策。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领导关系靠行政手段建立,用人单位没有自主权,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个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权。


    《劳动法》只是对劳动关系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指导和规范,不可能对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细节问题都作出详细规定。况且有些情况无法用《劳动法》加以规范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的事宜作出详细具体规定,使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违约导致责任发生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使用人单位合理动者在解决劳动争议更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因此,签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企业和职工来说都很重要。


    案例2、


    马先生来到某公司工作,工资、工作环境都令他满意,但唯独一件事令马先生放心不下。那就是,进入公司后马先生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致使公司和马先生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两年过去了,2002年1月份,公司以富于人员太多,要求裁减人员为由,决定结束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马先生办完手续以后,现公司提出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公司给马先生的理由,我们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结束这种关系,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马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向马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切记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也不可能因不签合同,就能逃避法律责任。总之,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百害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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