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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轻信高回报被骗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013-10-28 18:29来源:北京晨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轻信高额利息回报的承诺,年过七旬的张大爷陆续向一位自称掌握大型投资项目的刘女士汇款130余万元,却险些落得个血本无归,于是张大爷将对方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刘女士偿还张大爷借款本金13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张大爷称,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刘女士,对方称自己掌握一个国外大型项目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息回报,保证不亏本。张大爷按刘女士的说法访问了项目网站,并在其陪同下专程到国外考察。回来后,张大爷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刘女士的个人账户汇去一笔投资款,果然很快就小赚一笔。之后张大爷先后把自己全部养老积蓄130余万元全部汇给对方,不料对方收到钱后并未像上次那样按时还本付息,多次催要未果。随后张大爷经多方打听得知,刘女士和她所说的项目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的钱也从未投入该项目中。刘女士则辩称,这130万不是张大爷借给她的款项,而是张大爷的投资款,张大爷的起诉实为转嫁投资损失,因此不同意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系朋友关系,张大爷于2011年3月至5月间曾陆续以转账形式给付刘女士130余万元。张大爷认为该130万元属于借款,并提交一张写有“此身份证做借款用”的刘女士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刘女士对收到张大爷130余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张大爷通过其支付的投资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生效,当事人之间既应存在资金流转的事实,还应存在借贷的合意。在庭审中,刘女士的主张前后不一,真实性存有瑕疵。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法院认为,刘女士未能提交任何书面投资协议,亦未举证证明张大爷向其支付的款项系投资款。基于此,法院认定刘女士与张大爷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大爷已依约向刘女士交付了款项,刘女士收取款项后亦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最终判决刘女士偿还张大爷借款本金13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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