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王兵违规卖股票 律师称两大违反嫌
本网讯 原标题: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兵违规卖股票 兴民钢圈遭谴责
新京报讯 (记者王瑞梅)10月14日,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兵因存违规行为,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此前兴民钢圈因乌龙公告事件备受业内关注。 减持“巧合”遭谴责 据公告,2013年9月17日下午收市后,兴民钢圈披露了《关于签订复合车轮采购合同的公告》,合同总金额为516079.20万美元,该公告中披露的以美元计价的合同金额存在重大差错,实际上应为516079.20美元。9月18日中午,公司披露了更正公告。 巧合的是,9月18日,兴民钢圈董事、副总经理王兵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13.16元/股的均价减持71.01万股。该成交价格是当日涨停价,71.01万股也是王兵能够减持的上限。之后,王兵向兴民钢圈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职务。 深交所公告称,王兵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在采购合同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重大差错更正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规定。 深交所认为,公司董事长高赫男、董事兼总经理姜开学等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也违反了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律师称王兵存两大违法嫌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认为,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兴民钢圈前副总王兵存在明显违规窗口期减持的嫌疑。此外如果此人利用了该内幕信息高位减持,还存在内幕交易的重大嫌疑。 臧小丽进一步指出,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证券法》的处罚规则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一旦内幕交易被查证落实,兴民钢圈前副总王兵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甚至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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