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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 解除合同须补偿

2013-10-26 18:33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介绍

2010年一月,侯某受聘于某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但该公司第一个月,仅支付1200元,第二个月支付1400元。之后,分别将3个月工资1400元、1325元、800元打到侯某的工资卡上。2010年5月27日,该公司告知侯某回家,并承诺发给其最低工资。12月份,该公司口头通知侯某被解聘。另外,该公司未给侯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4月20日,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予立案。为此,侯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双倍工资1032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3.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某公司支付侯某双倍工资的剩余部分(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共4个月1400、1325、800)合计4925元;二、某公司支付侯某经济补偿金612.5元;三、驳回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有三点:一、侯某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二、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依据?三、为何驳回补缴相关保险的诉讼请求?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未与侯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侯某为某公司提供了合同,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应依法每月支付侯某两倍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劳动者并非社会保险征缴的实际权利人,故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违反的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对此,劳动者个人应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再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而不是劳动者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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