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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谎称成年 出了“工伤”谁之过

2013-10-26 18:31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10日,王某经一家名为“用徳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某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一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某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某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某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十六余万元(原来2003年,14岁的王某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徳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法庭上王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某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某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十六万余元。陈某辩称,王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某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案情评析

律师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上的角度,2003年12月王某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某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与民法通则比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对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某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十六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比较重的赔偿责任。

三、14岁的王某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

14岁的王某谎称成年进入工厂,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所以工厂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

而依据合同法,王某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因此,工厂以王某明知未成年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评 说: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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