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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被撞死 人身损害的责任谁来担

2013-10-26 12:54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情介绍

某市交警部门在处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时,因车辆不足,一民警便打电话叫他的朋友老张来帮忙。老张在驾驶自己的小货车运输事故车辆到指定的停车长途中,与另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老张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因交警部门拒绝赔偿,老张的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十余万元。

本案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交警部门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认为大货车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某公安局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老张的家属生活补助费3万元,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案情评析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老张作为公民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义务。同时,该法亦规定,公民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造成了自身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相应抚恤或者补偿的权利。

根据交警部门是否向老张支付报酬不同,两者之间可能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

就本案而言,如果交警部门向老张支付报酬或者向老张作出相应的付酬承诺,且老张在得到该报酬或者承诺后,按照交警部门的指示,从事事故车辆运输活动。那么,两者之间即形成雇佣关系。并不能因运输事故车辆的车辆是老张自己的,即否认雇佣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并没有向老张支付报酬或者向老张作出有相应付酬承诺,老张完全是应交警朋友之邀,无偿帮助交警部门从事事故车辆运输活动,那么,两者之间形成的则应为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作为被帮工人的交警部门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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