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伤怎么赔 拿出证据来说话
本网讯 案情介绍
刘某在北京市某区自己单位的门口被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14586元。一审法院判令齐某赔偿刘某12342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99元和今后手术费6000元。齐某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要求齐某赔偿手术费6000元的证据是一位姓马的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证据是其单位开具的“每月工资1162元”和“因误工减少收入4299元”的两份证明。 齐某上诉的理由是其聘请的律师一审时要求就刘某是否需要手术进行法医鉴定而没有鉴定。 之所以要求鉴定,是因为刘某因伤住院的病历,明确记载医生(包括为刘某出证明的医生马某)认为刘某不需要手术的意见。关于误工费,一审时齐某的律师要求刘某出具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和完税证明而刘某没有提供,再有,刘某“因误工减少收入4299元”的证据也没有经过质证。 二审法院改判为赔偿4129元,其中取消了今后手术费6000元,因一审中刘某未能提供工资的原始凭证和完税证明,误工费用由4299元减少为2149元。 案情评析 一方当事人举证、一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是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三个环节。此案争议的标的额虽小,却经两审,且二审改判。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1, 关于刘某是否需要手术 此案原告人刘某主张其需手术的证据是医生马某的诊断证明。 对此齐某不予认可,并出具了刘某因伤住院的病历,该病历记载了医生认为刘某不需要手术的意见。 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了证据。这时,法官既不能用刘某的证据支持刘某的主张,也不能用齐某的证据支持齐某的主张。因为,这两份证据可以说是一个人出具的。那应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据此规定,二审法院要求刘某进行法医鉴定,在刘某拒绝的情况下,向法医咨询的做法是正确的。 2.关于刘某的误工费 刘某“因误工减少收入4299元”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使用的。 对于刘某每月工资1162元的证明,刘某拒绝出示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的做法,是欠妥的。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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