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诉讼仲裁 >

解除职工合同能否代办?

2013-10-26 11:57来源:山东工人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则是由该公司的下属公司作出的,该公司只是表示了同意。近日,该公司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判支付王某赔偿金。


  2007年1月31日,王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山东分公司安排王某到济南分公司工作。2008年1月至7月,王某月工资为2000元,2008年8月至12月,月工资为1500元。2009年1月13日,济南分公司下发文件称,王某在上班期间玩游戏、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无故旷工、早退,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关系。同日,山东分公司发文同意了济南分公司的决定。2009年7月28日,王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山东分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山东分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王某系与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和山东分公司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决定。济南分公司并非劳动合同主体,故其无权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山东分公司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64元。(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