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低保,确保准确救助
本网讯 记者:据悉,国务院近期将就国发4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请问为什么要组织这次督察?督察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哪几方面?
窦玉沛: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国发45号文件作为一个纲领性、全局性文件,从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动态管理、工作监管、投诉举报核查和制度衔接等多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应该说,国发45号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都很强,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城乡困难群众的认可和赞誉。但文件好,更需要落实好。因此,在文件下发一年之际,国务院决定派督察组进行专项督察,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地,听取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意见,了解国发45号文件落实情况,并督促在落实文件过程中有偏差、不到位的地方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运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这次督察共有五项重点内容:一是机制建立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二是完善政策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件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包括出台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绩效考核的评价方法等配套措施。三是规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等情况。四是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和发放。五是工作保障情况,重点检查各地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的情况。
记者:大部分人都听说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并不一定了解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其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效?
窦玉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是我们俗称的低保,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给予的差额现金救助,主要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在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困难。我国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在全国全面建立,2007年底实现城乡全覆盖,实现了用制度保障全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历史性突破。
今年以来,低保制度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截至2013年8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085.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304.8万人,分别占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的4.4%和6%,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二是程序机制日益规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在低保对象资格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对象动态管理以及低保标准适时调整等方面做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三是救助水平持续提高。截至2013年8月,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每人每年2264元(平均每月为189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3.2%和18.7%;1-8月全国累计支出城市、农村低保资金分别为476.5亿元、555.7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6.0%、27.5%;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39元、104元。
记者:低保工作的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媒体也曝光了个别地方仍存在着骗保、漏保、“人情保”、“搭车保”等不良现象,致使该拿低保的人没有拿到低保,请问民政部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窦玉沛:城乡低保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托底性民生保障的核心,低保金是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民政部对低保中的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除了督促地方认真严肃查处外,民政部还指导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力求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一是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的收入财产条件,明确低保审核审批流程中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等。二是健全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从多方面核实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增强基层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的能力。三是落实责任。强化乡镇(街道)的受理责任、审核主体责任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主体责任,搞好公开公示、长期公示,实施“阳光救助”,扩大政策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四是强化监督。民政部十分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每年都组织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的专项检查。今年4-6月,民政部党组组织开展了专项督察活动,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全面督促检查,对于强化低保规范管理,实现阳光救助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不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各方面特别是群众监督。国务院即将开展的这次督察,层级更高,要求更严,相信效果也会更好。
记者:除了您前面提到的完善制度外,针对低保的规范管理问题,民政部门在完善程序方面还有没有其他举措?
窦玉沛: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完善制度是前提,但规范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及时的退出机制也必不可少。在这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七项举措。第一,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第二,规范审核程序。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100%入户调查。第三,规范民主评议。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第四,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第五,规范公示程序。要求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将低保家庭的有关情况和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其居住社区长期公示。第六,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将低保金直接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第七,加强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记者:我们都知道,低保对象认定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准确无误的核查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在这方面,民政部门有没有好的办法,把收入、财产认定做得更好、更准确?
窦玉沛:如你所说,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准确性,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是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关键,这也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为了更科学地甄别低收入困难家庭,国发45号文件在原有核准户籍、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把家庭财产作为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之一;各地出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也分别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房产、家庭存款、机动车拥有数量等家庭财产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准确核对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2009年以来民政部先后在全国143个地区试点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在低保对象认定过程中,先由低保申请人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再由民政部门将这些信息分别提请车辆、房产、保险、金融、税务、工商、公积金等部门或机构进行比对,看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民政部门根据比对结果,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情况,综合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从试点经验看,申请人或基层故意瞒报的,一查就能查出来,发挥了震慑作用,具有防患于未然作用。目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已成立,全国已有15个省份出台了有关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或建立了省级核对工作机构,预计“十二五”期间将实现全覆盖。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民政部门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必须要得到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同时对核查掌握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随意泄露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如何将“输血式”救助与“造血式”救助相结合,让被救助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幸福感?
窦玉沛: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增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和重返社会能力。为了增强困难群众的就业意愿,鼓励获得低保的困难群众自力更生实现就业,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创新,采取了一系列引导困难群众就业的政策措施,以避免产生“福利依赖”现象。一是实行失业登记。凡是处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都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是就业扶持。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帮助的,取消其本人享受低保的资格。三是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在低保对象刚实现就业的一段时间内,其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后逐步按比例计入,逐步减少低保金,直到其依靠自身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之后才完全停止低保金。(下转3版)
(上接1版)四是实行“收入豁免”。对实现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增强其就业意愿。五是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将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救助对象确认为扶贫对象,优先保障其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他们靠自身能力实现脱贫致富。从实践来看,这些做法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困难群众也比较认可。
记者:低保工作的监督很重要,是确保政策公平实施的关键。请问民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低保的监督管理?
窦玉沛:加强监督管理是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务院45号文件下发以来,民政部进一步健全了投诉举报制度,专门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的来电来信和网络咨询,为困难群众释惑答疑。在地方层面,民政部指导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的核查、纠正、反馈工作,不断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努力畅通社会救助纠错渠道。许多地方都对低保工作中的信访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专人接访,限时办结;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的诉求;实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多措并举,纪检、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开展低保监督。此外,为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阳光救助”的制度化、长久化,进一步加强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本周开展的“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是民政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为困难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以期加强社会监督的又一次尝试。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并使之常态化,以便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救助、参与救助、监督救助,使我国的社会救助真正成为“阳光救助”。
记者:随着近年来社会救助对象不断增加,救助内容不断扩展,政府加大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个前提下,如何鼓励民间力量参与?
窦玉沛:你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今年深入研究和积极推动的工作之一。一直以来,中华民族都有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近些年,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全社会慈善意识和慈善热情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精心实施各种慈善项目,在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安老扶幼、支教助学、志愿服务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日前,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救助和慈善事业的衔接,民政部以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医疗救助领域为突破口,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需求导向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和激励扶持机制,努力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下一步,民政部一方面将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规范管理,增强慈善公信力和透明度,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玻璃口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慈善参与社会救助的各个领域,在扶危济困、救孤助残、送温暖等多方面“补缺堵漏”,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
记者: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请问,作为负责民生政策的部门之一,民政部门有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窦玉沛:民政部门是服务困难群众的职能部门之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托底功能,对我们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的衔接,形成坡度救助格局,解决困难群众各方面的救助需求。近期,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也有13个省份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定期会议制度。相信这一机制将帮助我们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二是完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制度,争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三是是合理确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我们将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同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四是拾遗补缺,研究论证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框架,分步骤推进、有重点地研究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逐步探索建立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福利补贴和重点保障制度,实现托底性民生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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