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连续胸袭女同事遭解雇 自称“没伤风化”
本网讯 法院驳回其向公司索赔11万元的诉求 称公司解雇他合法且无须赔偿 上班时间,厚街镇某公司已婚男主管汪某在办公室内“胸袭”女同事,前后两次,整个过程被公司的监控录像全程拍下,在同事间引起轰动。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汪某辞退,并不予任何赔偿。汪某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到法院告状,向公司索赔11万元。 庭审时,汪某称他和被“胸袭”的女同事系男女朋友关系,“胸袭”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雇自己不合法。 法院认为,汪某作为有妇之夫,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有违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办公室里“胸袭”女同事 2002年10月,湖北男子汪某进入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工作,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 去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胸袭”一名女同事,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录像全程拍了下来。 汪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知情人称,当时汪某声称他们“作为情侣亲热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就算他结了婚也没什么问题,只要那名女同事不追究他的责任,公司就拿他没办法。公司老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 汪某对此不服,当月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给他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去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鞋厂向汪某支付工资共计1万多元,没有支持汪某的其他请求。 汪某不服,随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未发工资等共11万多元。 庭审中,汪某称,虽然自己结了婚,但他和该女同事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愿,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并认为“没有伤风化”,公司以此为由解雇自己,并不合法。 公司则辩称,已婚的汪某身为部门主管,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这样的公共场合肆无忌惮地与女同事做出伤风败俗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无视最起码的做人道德,在公司影响极坏。 公司的管理规定写得很清楚: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行为者,公司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因此公司有权解雇汪某且不给予赔偿。 汪某则称他并不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 法院:解雇合法无须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虽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公司内部规定合法有效 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陈巧勤法官表示,一个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 汪某作为一个已婚男性,却与一个女同事谈起了所谓的“恋爱”,这种婚外情显然有违婚姻固有的忠实义务,对其家庭特别是其合法妻子无可避免地会造成伤害,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 陈法官提醒,该港资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周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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