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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就10起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通报

2013-10-25 10:50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10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

   本网讯   日前,监察部就10起破坏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发出通报,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大责任,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

    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是: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和上百家采选矿小作坊违法恶意排污,致使该市发生严重的镉、铊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影响到下游广东省肇庆市的生态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责成贺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向自治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贺州市市长向自治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向社会公开道歉,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贺州市副市长等27人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天津市大港巨龙造纸厂等6家企业未经环评验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大港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等3人受到政纪处分。

    3.河北省赵县的石家庄同心致远化工有限公司私挖排污渗井,长时间违法恶意偷排工业废水和地面冲洗水。赵县副县长被责令向社会公开道歉,县环保局局长等3人受到政纪处分或诫勉谈话。

    4.河北省霸州市、永清县小电镀企业长期违法生产排污,造成水污染。永清县副县长等4人被诫勉谈话,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霸州市环保局局长等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5.山西省天镇县大同市裕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成的糠醛生产线,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也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其间断性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直排张西河村北自然河沟,造成土地严重污染。天镇县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执法的纪检组长等3人受到政纪处分。

    6.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在有关项目建设中未按环评、“三同时”要求建设矿井水、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将生活污水直接排至农民的蓄水池,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蒲县环保局副局长等5人受到政纪处分。

    7.上海市金山区停靠在一木材公司码头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在装载化学液体时发生泄漏,造成水体污染,3万人饮水供应受到影响,53人就医,经济损失严重。金山区地方海事处处长等3人受到撤职等政纪处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山东省14家企业违法排污,涉及滨州市阳信县等地多家小造纸、小电镀、小炼油、小化工等“土小企业”。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镇长、滨州市阳信县环保局副局长、潍坊市高密市环保局局长等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诫勉谈话。

    9.河南省巩义市13家畜禽养殖场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水,对居民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巩义市2名副市长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巩义市农委主任等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河南省兰考县明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和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设置废水处理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违法排污,造成附近河流水体污染。兰考县政府副县级调研员、县环保局局长、堌阳镇党委书记、孟寨乡党委书记分别受到政纪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督促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要受到惩罚的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要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守土有责,严守生态红线,自觉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审批,严格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严肃查处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铁面执纪、铁腕问责,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并终身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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