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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将受处罚

2013-10-24 18:20来源:南昌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如果企业“耍赖皮”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将可能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从1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企业应当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经过整改还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

据悉,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如何实现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7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1名女职工代表。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1年。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60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根据最新出台的《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可以对企业处以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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