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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单位20年后被解聘 旅行社称其不上班倒贴钱

2013-10-22 18:14来源:南国早报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 黄启超) 桂林人梁先生1989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桂林城市国际旅行社工作。2009年4月30日,他接到旅行社的通知: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梁先生说:“我在旅行社工作了那么多年,没理由被扫地出门。”他因此向桂林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010年4月15日上午,桂林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此起劳动纠纷。梁先生说,他已在旅行社工作了20多年,旅行社不但没与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还将他解聘,属违法行为,此外,从1996年至2009年4月30日,旅行社没有支付他工资,要求补发,同时要求获得相应补偿金。


  旅行社说,从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梁先生已领取各种工资和补贴;但从2005年至2009年4月,梁先生再也没到公司坐班和外出接团,多次催他来上班也毫无结果,公司按规定扣除他的全部月薪。旅行社说,正因为梁先生长期不上班,旅行社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均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庭审后,梁先生告诉记者,早在1990年7月,他已成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即使旅行社已经改制,也不能改变他是正式员工的性质。此外,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签订3次劳动合同后,就有权要求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旅行社明知这一规定,却不执行,明显违法,应该给予他相应赔偿。


  4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旅行社,负责人事、劳资工作的董女士说,从1996年至2009年4月30日,梁先生绝大部分时间未在单位上班,既不坐班也未接团,更未向旅行社请假,按规定应作旷工处理。但旅行社仅扣除梁先生不上班月份的工资,并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来,由于旅行社业务逐年萎缩,2008年,旅行社提出让梁先生转岗,遭到拒绝。


  “他既不上班,又不服从单位的转岗安排,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不再与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外,我们还将向他追讨这么多年来为他垫付的各种保险金。”董女士说,目前,这起纠纷已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一切都由有关部门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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