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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变员工岗位判赔六万

2013-10-22 18:10来源:南方都市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年近四十的宁军(化名)自1994年11月份便在金湾一家电子厂打工,至今已十四年,自2002年起一直担任工厂车队队长职务。2008年1月8日,他跟工厂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自己的工作岗位为“职能管理部门”,即车队队长职务,月薪五千多元。宁军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平时也是战战兢兢,可签订合同十个月后,金融风暴呼啸而来,工厂减少了公司车辆,决定取消其车队长的岗位设置,将其职务调整为普通司机,工资也下降了近一半。


  宁军与工厂多次沟通均告无果,只好拿起法律武器。金湾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宁军与工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职能管理部门,且多年来宁军一直担任车队队长,工厂也是按车队长的标准发放工资。工厂在未与宁军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整为普通司机,并以普通司机的标准发放工资明显了违反劳动合同法,最终判处工厂赔偿宁军经济补偿金62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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