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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聚餐员工醉驾摔死 老板被判赔偿17.8万元

2013-10-22 13:08来源:中国江苏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老板组织员工聚餐,热情劝酒致员工醉驾身亡,老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岀判决,判决醉驾者文某自行担责75%,宴请者担责25%。也就是说,按照赔偿标准,老板的热情将换来17.8万元的赔偿。昨天,连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这是连云港开出的“最贵的劝酒罚单”。

老板好心请员工聚餐

厨师因多喝酒醉驾身亡

连云港某大酒店是一家私营企业,不久前,老板钟先生为答谢员工给酒店带来的丰厚利润,组织聚餐。

席间,老板拿出好酒招待员工。即将散席时,热情的他又劝厨师文某多喝了三四两白酒。随后,文某驾驶摩托车与部分员工去KTV唱歌,后歪歪斜斜地倒在沙发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厨师提出要驾驶摩托车回家睡觉。当时,大家劝他等一会儿一起走,以便送他回家。可文某执意不肯,他悄然离开歌舞厅后,在醉酒的情况下迷迷糊糊驾驶摩托车回家。因为头晕难以把握方向,文某在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途中突然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交巡警部门勘查,文某系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其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劝酒的酒店老板钟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老板餐前有过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事发后,厨师的亲戚找酒店老板理论未果后,将老板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死者家属认为,文某饮酒系单位组织的集体行为,应当属于下班途中遭遇的侵害行为,企业应按照工伤承担赔偿责任。钟先生作为法人代表,对饮酒员工在回家途中遭遇的伤害应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指岀的是,当文某提出要回家时,钟先生非但没有制止文某酒后驾车,反而放任其行为,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故要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18547元。对此,被告老板辩称,自己在吃饭前曾说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且反复嘱咐他不要骑车,也没有安排他去参加唱歌。

法院认定未尽管理责任

判决老板赔偿17.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板作为主人,应尽到组织者应尽的注意、管理和保护义务。在厨师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时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损害后果25%责任,也就意味着他要赔偿17.8万余元。

法官表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首先,文某在回家途中受伤,属于下班过程,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钟先生难辞其咎。其次,文某完全可以预见醉酒驾驶摩托车下班的危险性,但他却采取放任态度,显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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