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间文艺作品亟待立法保护
本网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中国第一起民歌著作权纠纷案结案。至此,这起历时近四年、引起音乐界学术大辩论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终于以赫哲族的胜诉画上了句号。 《乌苏里船歌》案的审理可以说提出了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明确了“民歌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民族民间优秀的文化遗产是文艺工作者创作的土壤,随着文化的繁荣,本案之前曾多次出现与民歌曲调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争,均由于法律界定不明确而不了了之,本案首次明确:“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通过大量论辩明确了“改编”和“作曲”的区别:“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已有作品中的独创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有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乌苏里船歌》正是因为首部、尾部使用了赫哲族调式“伊玛堪”、主部基本沿用了赫哲族民歌《想情朗》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旋律而被最后定性为:“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第三,首次通过法律手段使少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得到保护,推动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进程。1990年开始实行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几年过去了,这一规定至今尚未出台,社会文化艺术发展的现实需要呼吁着相关法律的健全,《乌苏里船歌》案无疑将成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立法的参考范例。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56个民族孕育了众多优秀的文化遗产,其中也包括了民族民间音乐,这些民间文艺作品是公共财产,属于中华民族的共有财富,中华儿女可以分享它、传播它、爱护它,但是,不能允许任何个体独占它,这些作品经多年锤炼,或者是集体创作而成,或者是代代相传逐步形成,没有明确的署名不等于它们的著作权不受保护,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实质上就是保护一个民族、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 在这次案件一审过程中,应被告方要求,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乌苏里船歌》对比赫哲族民歌《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进行了分析鉴定,在鉴定报告中有这样一句话发人深省:“永远都不要忘了给我们创作注入养分的人民大众和传统音乐,没有他们的原创,就没有自己成功的改编,只有经常不断地向他们学习,我们的创作之泉,才永不枯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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