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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被单位辞退引发纠纷

2013-10-21 13:15来源:山西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员工赵某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某客运公司规定,受到公司处罚并辞退。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等获得支持,某客运公司不服仲裁将赵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细析法理后,认为某客运公司对赵某的处罚合法有效,但公司向赵某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以及赵某垫付的医疗费、年终奖应当由公司给付。


  2001年4月25日,赵某应聘为某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二年期的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进行经济赔偿。2007年10月30日,赵某与公司又签订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约定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驾驶员,公司有权作出辞退处理。2008年2月10日,赵某驾驶京AC4583号大客车在京珠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公司支付了11万余元的赔偿。2008年11月,公司对赵某作出了罚款80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决定。2009年3月11日,赵某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风险抵押金、垫付的伤者医疗费、年终奖,赵某的要求获得了支持。之后,某客运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07年9月1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为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从事驾驶员工作。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赵某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不按规定保持车距、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依据合同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告予以辞退并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故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被告赵某据此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收取被告的风险抵押金不当,应予退还。被告垫付的伤者医疗费、年终奖,原告应当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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