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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被判赔偿

2013-10-21 12:47来源:劳动午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被判赔偿


  专家提示:试用期管理相关法规必须遵守


  因为续签劳动合同重新约定试用期,李先生一纸诉状告到仲裁,单位被判支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6万元及其它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在某大型企业销售部工作,2008年6月,李先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任为华北区销售经理。但同时规定,新上任管理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李先生认为续约还要约定试用期有所不妥,但为了升职,就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由于在工作中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李先生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李先生经过咨询相关专家,得知同一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重复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李先生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裁决由该公司以月工资1万元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范金远介绍,本案中公司的违法行为非常明显,因为公司人力部门没有严格贯彻法律规定,大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公司不应当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其次,公司对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约定也是违反法律的;最后本案中因为新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所以没有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实际中却有不少公司都存在类似问题:公司与员工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但公司在超过试用期之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范金远律师通过上面的案例提醒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注意试用期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试用期工资及违反试用期规定后果四方面的法律法规。(午报记者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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