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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增加"后悔权"但非基本权利 仅限特殊消费

2013-10-20 20:21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消法》修订将对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举证责任和争议解决、损害赔偿等方面内容作出不同的调整。这是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以来首次面临修改,许多条目都与民众生活十分贴近。
我国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缘于一个消费侵权案件的推动。1992年一个冬天的下午,王某和倪某某表姐妹在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购物后,超市工作人员怀疑二人偷拿超市商品,强行对她们进行搜身。为了讨回清白,姐妹俩把超市告上法庭。最后双方达成和解,超市支付给两人赔偿金2000元。这被称为"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也正是这个案件,推动了《消法》的立法进程。
199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法律明确了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九项权利,启蒙了中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2008年10月,《消法》的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直到今天,《消法》修正案草案才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消法》无法适应现实需要 甚至阻碍了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来,一直未作修改,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金融理财、电子商务则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领域已经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和电商也差不多家喻户晓,新法将对这些领域中的纠纷作出回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兴的消费需求和新兴的商业模式的与时俱进,也出现了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解释和无法处理的难题。比如对于网络购物当中要不要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这也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难点和亮点之一。另外在实践当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有争议。比如有的地方法院在判决时说汽车不是消费品,汽车是奢侈品,还有的地方认为商品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地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讲的服务,也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有,随着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保护,既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又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理念的强化、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等有直接影响。未来应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金融消费权益一旦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可以通过发起公益诉讼的形式,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届时金融消费者权益就可以得到社会保护。
对惩罚性赔偿将由双偿提升到三倍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讨论过程中,惩罚性赔偿上限,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与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等问题都曾引起多方激烈争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如何在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也是舆论关注该法本次修订的一个焦点。据悉,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最终没有进入修订草案,取而代之的则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封顶”。
原《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无疑是《消法》的一大亮点。此次《消法》修订中,这一条款或将作调整,原来的“1+1”赔偿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此外,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消费者维权要考虑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如果获益低于付出的代价,则消费者可能放弃维权,尤其是一些价格低的商品或服务更是如此。在因商家欺诈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中提高赔偿额度并设立最低赔偿下限,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立法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修正案草案中有多项条款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将会在原《消法》赋予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中,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如在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中,拟要求经营者如果要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使用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员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违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草案还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修正案草案中还拟规定经营者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收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的问题,将得到法律规范。
此外,草案还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后悔期”将写入《消法》但非基本权利 适用特殊消费
新《消法》有可能真正意义上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特别是一些网上电子购物、电视购物、上门推销直销等消费领域。“后悔权”也称冷“静期”,或者叫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
草案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普遍适用的,不管是何种消费方式,购买什么商品或者服务,都需要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无条件解除权不能作为消费者基本权利,它或将散见于其他条款之中,仅适用于特殊消费领域,诸如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要求,不过一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将不适用这一条款。
明确公益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消协的职能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同时在争议解决部分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修正案草案如果确实写入这一规定,并能得到通过,则相当于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它意味着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既可以代表个体消费者提起诉讼,又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个人如果要和某个企业打官司,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缺乏精力、财力、专业知识,取证也困难。但如果由消协组织出面代为起诉,消协组织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有专业知识,取证也有优势,增强了消费者的博弈能力。(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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