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禁止旅行社以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方式经营
本网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介绍,旅游法对于“零负团费”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方式经营。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介绍了旅游法的相关亮点,特别提到“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是人们尤为关心的两个问题,曾令旅游者怨声载道,而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规范了“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解释,“零负团费”,规范的说法是,在法理上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 杜一力表示,旅游法针对治理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的思路,采取标本兼治,一方面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法中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 杜一力指出,一系列的“不得”,一是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这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非法。二是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杜一力称,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现在的市场某些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顽固的,对于这种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经营模式的依赖。但是有了法的明确,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这是一个新的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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