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意见》要求 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本网讯 本报北京9月6日电(记者王治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之一。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 《意见》要求,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检察,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意见》提出,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法律文书使用监管、涉案财物监管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据了解,为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意见》要求,从执法理念、体制机制、素质能力等入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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