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周店事件”村支书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4年
本网讯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9日电 (记者张兴军)来自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消息,一年前发生的村民阻止施工被施工车碾轧身亡事件有了新进展:日前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余元。
2010年4月22日下午,311国道许昌至鄢陵段正在实行路面拓宽工程。在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一加油站附近,一辆工程自卸车正在往路沟回填煤矸石,因为1999年的征地补偿款遗留问题,村民周红彦试图阻止倒车。自卸车司机见状后停止倒车,随后村民郭保亮将自卸车司机拉下车,自己上车后强行倒车,最终将周红彦碾轧成重伤,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件发生后,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肇事司机郭保亮和涉嫌指挥倒车的周店村村支书周松彦当即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不久,涉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周志忠和周玉杰也先后在平顶山和新疆落网。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松彦、郭保亮、周志忠、周玉杰在处理村民阻止施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郭保亮、周志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松彦、周玉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据此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郭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志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松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周玉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名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赡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9224万元。 受害人周红彦家属17日接到一审判决后,当即表示上诉。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认为,周松彦的所作所为足以表明,他实施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系主犯,而非“故意伤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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