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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果未出,公司炒职工鱿鱼经调解赔钱

2013-10-17 13:10来源:大连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记者 唐枫


  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4起劳动合同案件,小李等4人通过法院的调解,分别得到了其原所在公司一万余元的补偿金。


  体检结果未出


  公司发出“解聘通知”


  小李等4人2004年进入某化学有限公司,从事生产保鲜膜的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止。2009年10月21日,双方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安排小李等职工到大连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健康检查。因小李等4人怀疑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辐射性,担心自己患有职业病。在他们的要求下,该公司委托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对他们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009年10月31日,公司向小李等4人发出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双方合同在2009年10月31日终止。请于2009年11月9日前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2009年11月18日,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签发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证明小李等4人未检出职业禁忌症及疑似职业病。然而这时,小李等4人离开单位已经半个多月了。小李等4人认为,在体检报告没有出来之前,自己是否患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尚不得而知,公司不应武断地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四工人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补偿


  2009年11月20日,小李等4人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补偿,共计4万余元。2010年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由公司向小李等4人各支付赔偿金及工资1.5万元至1.8万元不等。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理由是:2009年10月31日,公司向小李等4人发出的只是公司准备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没有向他们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此后的几个月,公司一直在为他们缴纳各项保险,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而是存续至今,小李等四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小李等4人从事生产保鲜膜的操作工作,并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之内,不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经法院调解


  四工人每人获赔1万多


  2010年3月9日,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4起案件。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当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认证,并做出事实的认定,小李等4人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离职前所从事的岗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此类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里的“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应当理解为职业健康检查完毕且未检查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时,方可终止合同。如果检出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疗期内仍然不能终止合同;如果检查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的保险规定执行。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分别做了公司及小李等4人的调解工作。经过多番斡旋调解,双方在3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当庭向小李等四名劳动者支付了1.1万至1.3万元不等的补偿金,当庭为他们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以方便他们再次就业。


  此时,小李等4人已经四个多月没有收入了,他们拉着法官的手,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公司代理人也表示,法官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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