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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违约金该不该交?

2013-10-17 12:47来源:齐鲁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网上签约后辞职被索2000元”追踪报道


  毕业生违约金该不该交?


  人事、劳动、学校三部门均称不清楚


  本报烟台4月26日讯(见习记者 侯文强) 本报昨日报道一名毕业生因辞职被索2000元违约金的事件后,许多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自己也曾遇到类似问题,并咨询说,毕业生是否必须缴纳违约金呢?26日,记者相继采访了烟台市人事、劳动以及高校相关部门,三方均表示该就业协议书上的违约金条款不归自己这儿管,也不清楚到底应不应该交。


  烟台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陈在今年2月份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其中的补充条款规定:毕业生如有违约,需缴纳违约金2000元。目前小陈想要辞职,用人单位要求他必须缴纳违约金,否则不与他解约,而如果原用人单位不与小陈解约,小陈就难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小陈是否必须缴纳这笔违约金呢?


  26日上午,记者首先来到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毕业生就业科,毕业生就业科负责毕业生的签约、解约和改派。该科室的牟主任表示,他们只负责为毕业生办理相关业务,而没有仲裁管理的权力,虽然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却并不清楚学生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今年3月份有个学生去人事仲裁科投诉过此类问题,后来经过调解,用人单位没有收取学生的违约金。”牟主任说。但是人事仲裁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纠纷,由于小陈是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所以应该找劳动仲裁。


  可是劳动仲裁部门也不能受理此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崔桂瑧解释说,小陈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据介绍,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两种情况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培训,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商业保密协议的。


  “据我所知,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中规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却一直存在,现在已经慢慢变成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规则了。”烟台大学党委学工部副部长杜先生表示。烟台市相关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存在监管空白,既没有相关文件对此进行规定,也没有部门来处理纠纷,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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