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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华龙网9月17日10时30分讯(记者 阙影)今日上午,肖烨等人敲诈勒索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4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其中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三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另三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未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以“借款”名义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公安机关证实肖烨于2009年11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仅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及伙同他人色诱官员并“捉奸”的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许社卿、严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肖烨利用不雅视频强索他人钱财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许社卿、严鹏等人明知肖烨偷拍不雅视频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仍接受肖烨邀约与安排,参与共谋、提供通讯录、劝说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购买偷拍设备、制作光盘、具体实施“捉奸”,为肖烨利用不雅视频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二人均应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三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属民事借贷,雷政富、周天云也不是被害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雷政富、周天云之前与肖烨等人素不相识,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均不了解,却在肖烨提出要求后,即让关系人明某某等人向其提供巨资。该行为并非出于朋友关系或对其的信任,而是因为担心被偷拍的不雅视频曝光,被迫出面让关系人向肖烨付款。而肖烨等人在获得巨资后,将款项用于高档消费及出借他人,并未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并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置高额利息与违约金不顾,长达数年拒不归还。明某某等人在对肖烨及其公司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肖烨提供资金,并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未通过诉讼等正当程序追索及主张权利,亦是因为雷政富、周天云的关系,并非系对肖烨及其公司的信任。故肖烨等人通过不雅视频威胁、要挟雷政富、周天云,以借款的名义强索财物的行为,实为敲诈。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一审回放:肖烨赵红霞等6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十年
新华网重庆6月28日电(记者朱薇)28日下午,肖烨、赵红霞等人敲诈勒索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红霞等三人被判缓刑。
法院还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许社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严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红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谭琳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建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肖烨邀约许社卿,采取以女员工色诱官员、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之后,肖烨邀约严鹏、王建军参与。肖烨、许社卿、严鹏还先后劝说赵红霞、谭琳玲参与。
2008年初,赵红霞通过群发短信方式联系上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雷政富,偷拍了与雷的不雅视频并交给肖烨。此后赵红霞与雷政富在宾馆发生性行为时,被肖烨、严鹏等人设局“捉奸”。两天后,肖烨以借款为名向雷政富索要300万元,肖烨收款后部分用于购买房产,并给赵红霞4万元。
2008年底,肖烨等人以同样方式拍摄谭琳玲与时任重庆市地产集团董事长周天云的不雅视频并设局“捉奸”。之后肖烨以借款为名向周天云索要200万元。周天云因害怕不雅视频曝光,让其亲属转账200万元。
此前庭审时,肖烨等被告人提出涉案的500万元系民间借贷。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设局拍摄不雅视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要挟“强借”巨资后,长达数年拒不归还。故涉案的50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敲诈,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上述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拍不雅视频并以此为要挟,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共同犯罪中,肖烨系主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他五名被告系从犯,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对许社卿、严鹏从轻处罚,对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六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应当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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