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男子3个月非法窃取5000多条个人信息进行推销获罪

2013-10-17 10:08来源:西安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为提高销售额,男子王某通过互联网,3个多月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多条,进行疯狂的电话推销活动。昨日记者获悉,长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已对王某批准逮捕,这也是《刑法》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现年24岁的王某高中文化,河北定州人,之前曾在河北做电话销售工作。2013年3月至6月份,王某在长安区韦曲一家小区开始独立进行电话销售业务。为拥有更多的客户,提高销售额,王某通过互联网以每条0.2元至0.7元的价格,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这些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近期在网上的购物情况。获取这些个人信息后,王某开始了疯狂的电话推销,给他人生活及工作带来影响。

    今年8月份,有受害人进行举报,王某被抓获。公安机关报捕后,长安区检察院组织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昨日记者获悉,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批准对王某执行逮捕。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提高保护意识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方法。如果感觉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了,而且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要及时报警。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可判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类犯罪,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隐私权,具体侵害的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该类犯罪近期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张志杰 实习生 刘茜 曹赛)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