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钱也不能随意拿 否则将构成犯罪
本网讯 案情介绍
陈某与女青年小万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新。2005年7月31日,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小万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 同年9月26日,经小万老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万带走的存款,14万元由双方平分,3.5万给儿子小新作抚养费,由小万代管。 同年11月26日陈某伙同女青年殷某用小万的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将小万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几天后陈某和殷某到银行去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给殷某“佣金”。小万发现自己的存款被盗取,立即报案。陈某被抓获以后,在法庭审理中,以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 陪审有几种观点:A陈某抗辩理由不成立B错在使用假身份证C陈某犯了盗窃罪D陈某无罪F属家庭纠纷 今年6月23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该审理后作出判决;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情评析 小万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与小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对夫妻的个人财产数额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已经生效。无论陈某与小万的夫妻关系是否解除,都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小万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小万将钱存入银行,那么,银行即负有了保管钱款、按照客户需要提供各项业务等的义务。 陈某伪造了小万的身份证,并雇佣殷某冒充小万去银行挂失并取款,陈某的欺诈行为使银行误以为殷某是小万,并做出了给予挂失、取款等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本案的被骗者是银行,即受害人是银行,并不是小万。因为小万存款在银行被骗走后,小万依然是合法的取款人,是债权人,银行仍要履行向,银行仍要向小万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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