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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污染环境罪”案近日在南京作出一审判决

2013-10-15 11:35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原标题:“洋葱”味儿引出环境污染大案

 

    如何将超标污水稳妥处置?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3人有自己的“瞒天过海术”,一是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超标污水送给不具备处理污染物能力的污水单位处理,二是借夜幕或雨天的掩护,将约200余吨超标污水在提取污油后,直接排至撇洪河等处。

郭山泽/漫画
    


 

    江苏省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近日由南京市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江苏省以此罪名判决的首起刑事案件。

    “洋葱”味儿致13人入院

    2012年5月2日晚,有人反映,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撇洪河沿岸区域有一股“洋葱”味儿的恶臭气味,“让人感到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附近单位先后有13名工人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当地环保部门排查、检测认定,事发地主要检出的特征因子丙醛、2B甲基戊醛、2B甲基B2B戊烯醛与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废液罐、南京妙华物流有限公司排放地水池、排污罐车提取物检出的特征因子相一致,属有毒危险废物。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2012年4月28日凌晨和5月2日凌晨,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娄敬明先后将16.94吨、15.89吨化工废液交由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3人处置。3人将废液拉至撇洪河路西侧一自建院落内,将两车共22吨废液排入院内下水道并流至撇洪河,造成撇洪河水系水体污染。河水挥发的有毒有害物质致使河流沿岸企业13名工人因身体不适而入院救治。

    据了解,此次污染事件仅治污费用就高达31万余元。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水体治污费用、工人入院治疗费用和部分补偿金,并主动认缴环保局罚款91万元。

    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最初,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放在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三个自然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方面,一度使侦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

    六合区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依法适时介入案件侦查。经研究,最终确定本案系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该院依法引导侦查,将侦查方向转向查清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同时,审查案件中发现娄敬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线索,进行立案监督,案件最终顺利侦破。

    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从2010年5月起,先后担任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娄敬明,联系徐长福用槽罐车将污水送至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后因污水超标被退回。两人遂商议,以每吨500元的价格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长福进行处理。随即,娄敬明向本公司总经理林毓勇请示,林表示同意。徐长福随即将其欲私自处理污水谋利事宜告知潘林春,潘亦表示同意。杨建忠在明知徐长福、潘林春无资质处理污水的情况下,参与非法排放污水。

    为便于与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开票、结算,2011年5月30日,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注册成立南京妙华物流有限公司。2011年4月至12月间,娄敬明利用分管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的职务便利,明知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无污水处理资质,仍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交由3人非法处置,并收受好处费9.9万余元。

    如何将超标污水稳妥处置?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3人有自己的“瞒天过海术”,一是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超标污水送给不具备处理污染物能力的污水单位处理,二是借夜幕或雨天的掩护,将约200余吨超标污水在提取污油后,直接排至撇洪河等处。

    经查,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间,徐长福等人将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产生的1600多吨超标污水进行非法处置、排放。如果按照正常处理价格计算,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排放有毒危险废物获利464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林毓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娄敬明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因犯污染环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检察官开出“预防药方”

    案件发生后,六合区检察院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对区域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出“预防药方”,建议加强化工污染物监管环节渎职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查处,广泛开展渎职犯罪预防警示教育,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切实担负起环境监管职责,并认真排查环境保护环节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加强化工污染物产出与处理的监督机制建设,强化化工企业投产评审监督、污染物产出的动态监测和化工污染物运输监督,防止污染物处理中的脱漏管。(崔洁 肖水金 徐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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