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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办法:42种情形问责

2013-10-15 11:24来源: 湖北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珊妮、张茜、通讯员刘明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和问责将有章可循。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42种履责不当情形将被问责。省一级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办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标志着我省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省共审计领导干部3514人,查出各类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588亿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37名、其他相关人员345名。《办法》的出台,旨在增强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依法行政意识,促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办法》共六章32条,分七个方面作出规定。在重大经济决策方面,不经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方面,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等方面,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履行职责方面,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问责。

    强化经济责任问责的重要举措

    湖北日报讯 本报评论员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进行制度性规范,这是完善官员问责制的重大创举,是贯彻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重要决策。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问责法》,制度的不完善,削弱了问责的力度,出现了“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法”问责,湖北走在全国前列。

    这是着力解决现实问题的务实之举。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审计制度,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审计结果运用转化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屡审屡犯、违规不改的现象大量存在。湖北探索破解审计责任,对审计出来的问题“问到底、责到位”,体现了动真格的决心和勇气。《办法》旨在确立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公共权力意识,规范官员权力行为,防止经济决策权的滥用。这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塑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尽责,确保在干事创业中不出事、干成事,更好地为“五个湖北”建设作贡献。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他们履职到不到位、行为合不合规,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强化制度规范,让领导干部时刻对照制度要求检视自己的行为,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做官、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各级领导干部是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的少数”,要始终做“清醒人”和“明白人”,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守廉洁从政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提升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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