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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一些地方已形成农机补贴巨大骗补网络

2013-10-15 11:0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河南、安徽不法商人伙同农机局官员骗数千万农机补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一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得到查处,一批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

    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集中查办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农机补贴牵出骗补窝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强,国家拨付给各地的扶贫资金呈逐年增多趋势。但各地涉农和扶贫资金领域相关职务犯罪也在不断增多。

    2008年以来,中央和广东省财政向湛江市投入巨额资金,补贴农民购买农机。但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湛江市农机部门在发放购置农机、微灌等设备的政府财政补贴过程中,普遍存在渎职失职问题,导致数千万元农机补贴被不法分子骗取。甚至有的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其中,与社会中介人员和不法农机销售商相勾结,肆意骗取农机购置补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张健表示,办案人员对2008至2009年曾购买过“久保田”牌收割机的农户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湛江市坡头区一年时间里购买了51台该品牌收割机,每台收割机均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贴。收割机表面上以51名个人的名义购买,但很快就被转售到外省。

    办案人员发现,围绕农机补贴,当地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骗补网络。河南、安徽一些不法商人伙同当地农机局干部,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当地农民信息,并以此申请购买每台价值近30万元的收割机。随后以购机发票骗取国家8万元至10万元的补贴,并以稍低于原价的价格转卖牟取中间利润。甚至有的不法商人省去倒买倒卖的过程,直接以虚假发票骗取补贴。

    “以往涉农职务犯罪多发在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等领域,但是,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领域和环节有进一步扩大之势。”湖北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肖辉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惠农资金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农职务犯罪渐渐积累呈扩大态势,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仅今年1月至6月,该院就查办8件惠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食药品成立案监督重点

    为增加产量、追求更好的“卖相”,竟在泡发豆芽过程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类物质,导致在动物体内产生残留……

    不久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依法批捕制售有害豆芽的何某、汪某。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1月起,何某、汪某从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租用厂房生产、加工豆芽。由于正常泡发豆芽耗时长、产量低、“卖相”欠佳,两人便弄来“高效无根激素”、“特效增白增粗剂”等非食用添加剂发豆芽时使用,大大增加了豆芽产量。豆芽生成后,两人拿到西安某农贸市场销售,每天销售量约450公斤。至案发,两人共销售有害豆芽240余吨。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两人生产现场提取的豆芽进行检测,发现豆芽中含有6B苄基腺嘌呤。该物质为非食品添加剂,过量食用可致癌、致畸。

    据了解,针对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所面对的严峻形势,今年年初,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目前已立案查处一大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后,我们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之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吕献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及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使危害食品安全的漏网之鱼及时得到了法律惩处。 据统计,今年4月至8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监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3件24人。

    加强沟通发现立案线索

    哪方面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哪方面问题。从4月1日起,一场涉及危害民生领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的监督活动在全国展开,范围包含食品药品、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涉及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

    “老百姓对民生领域的犯罪关注度很高。党和国家出台惠民政策的初衷是给老百姓谋福利,本来是国家给老百姓的,现在却被犯罪分子夺走,老百姓当然不愿意。”吕献表示,这正是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意义所在。

    据介绍,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动走访当地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摸清案件;同时,依托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仅仅半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就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288件6007人;受理事故背后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94件,经初查后立案侦查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67件706人。

    记者了解到,在专项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突出查办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如广东、福建、甘肃检察机关,分别开展集中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处教育系统国家助学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山西、四川、贵州、江苏、广西等地分别就涉林、食品安全监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国家政策性财政补贴等领域渎职犯罪开展专项整治,效果良好。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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