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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放宽

2013-10-14 18:1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辛红)从2004年2月1日起,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将放宽,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可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可半额兑换。这是日前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
  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兑换机构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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