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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估价有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今起施行

2013-10-14 13:5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实习记者陈晶晶) 房屋被拆迁后到底应该补偿多少钱,这是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中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国家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部分地方的评估工作中出现不少问题,包括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估价结果差异大、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程序不公开、被拆迁人对估价有疑问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少数拆迁估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
  自元旦起施行的《指导意见》则对拆迁房屋估价办法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明确拆迁评估价值标准。拆迁估价为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另行委托评估。
  ———统一拆迁估价方法、时点和技术路线。拆迁估价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没有同类可比交易案例时,方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拆迁估价时点确定为拆迁许可证颁发日。
  ———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相互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
  ———拆迁估价结果公示。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拆迁当事人对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做出解释。
  ———建立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各省和设区城市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
  ———明确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凡当事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评估;不能达成一致的,房屋性质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面积可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对违规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明确提出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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