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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时代精神

2013-10-14 13:4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九周年的时候,重新品味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张扬国家赔偿的时代精神,对于推动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也是新一届中央集体立党治国的基本指导思想。执政为民,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是人们参与政治共同体最初始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人民拥护和接受国家公共权力管理和约束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但任何一个宪政国家或者民主法治国家都必须保证其国民的权利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一个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所必须作出的承诺,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或法治国家的试金石,更是检验一个国家的政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尺度。一个国家只有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必要的关怀,并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称得上是执政为民;这个国家才具有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政府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实意的拥护和支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会有深厚的政治基础。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同志,必须真正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从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高度,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切实作好国家赔偿工作。
  二、恢复公民权利、填补公民所受到的损害,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起码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意义所在,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生存权的基础,人的财产权又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赔偿法正是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为基本内容的。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庄严承诺的重要机制,是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最后防线。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国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证明。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贬低,是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漠视。每一个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必须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我们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使命,珍视国家赔偿工作这一无比重要的岗位。
  三、实行国家赔偿制度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现代国家赔偿制度的理念,是建立在公共负担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国家赔偿正是全社会共同承担公共负担的具体形式。
  国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些损害如果让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承担,就意味着让他们受到了特别的牺牲,承受了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负担,这是不公平的。这种损失应当视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须花费的成本,因而必须由国家承担亦即由全社会共同承担,才符合公共负担平等的社会正义原则。可见,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的极大侵害;对蒙受冤屈或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仅是个人权利的恢复问题,而且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恢复问题。还应当看到,赔偿义务机关如不及时对蒙受冤屈者给予赔偿,国家就将为此付出极大的道德成本、社会成本甚至是政治成本;人们就会动摇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就会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政群关系以及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有时甚至会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只有在还受冤屈的人一个清白的同时,尽快地弥补他们的损失,通过物质赔偿实现精神上的抚慰,才能使这些蒙受冤屈的人们同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全体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高度,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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