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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为了记者不再被打

2013-10-14 13:3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04,为了记者不再被打,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正视这样的事实。这就是铁肩担道义的记者,在过去一年已经承受了太多的拳打与脚踢。
  就在2003年12月24日,新华社记者刘非小在湖南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采访时,惨遭酒店保安扭打。而早在2003年的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采访被打;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被人围殴;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4家媒体记者被保安殴打;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采访被打;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追打;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河南登封采访煤矿透水事故被打;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在山西保德县采访被打……地方媒体记者进行批评报道频频被打,中央媒体亦是“虎落平阳”屡被人欺。如此恶劣的媒体采访环境,媒体的记者们身躯可以暂时被黑拳打倒,但老记们心中的理想仍将激励他们毫无畏惧地面对迎面而来的危险与困境。
  2004,为了记者不再被打,我们真诚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赋予的职能。记者的调查取证没有法定的权力作为保障,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是有着国家的权力作为执法后盾的。倘若各级领导们面对不良现象能够及时出手,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新闻记者单枪匹马、深入“虎穴”的风险。假若广西南丹的有关部门能够秉公执法,矿难就会消灭于萌芽;假若事故发生后,当地领导们能够珍惜群众生命,及时作为,就不会把新闻媒体推上揭露黑幕的冒险之旅。假若山西繁峙矿难发生后,当地官员能够吸取南丹之鉴,就不会出现焚尸灭迹、欺上瞒下的情形。但所有的假设都没有拗过这些官员们的自私与失职,新闻记者再次把身家性命别在腰间,冲向风口浪尖。新闻往往与冒险相连,战争、灾难成就了记者的辉煌,但记者更愿选择和平与安宁。
  2004,为了记者不再被打,我们期望记者单薄的身后能有法律的依靠与支撑。一方面,对恶意干扰采访,殴打记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通过一些领域的立法肃清记者采访的法律障碍。我国的新闻采访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公民民主监督权的延伸,如此尴尬的定位既没有体现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的独特性,也使新闻采访活动流落于法律庇护的边缘。在2003年行将结束的时候,记者从刚刚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获得了信心。它初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虽然此等规定略显单薄,但倘若该条款能够通过,也无疑是对新闻采访、记者安全的重要保障。毕竟,新闻法制在进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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