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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再次下调 关税总水平从11%降至10.4%

2013-10-14 13:1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
  海关总署今天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同时,我国将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我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它维持不变。
  此外,我国还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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