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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不签“无固定期限”不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2013-10-13 22:28来源:浙江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海先生于1998年9月10日进入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9日,公司交给海先生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海先生在表中选择“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于当日将该表交回公司。


  11月10日,电子公司又将此表返还给海先生,上面由部门领导注明“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另外又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明“合同期满后,我公司与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特此通知”。


  海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续签劳动合同确认表》上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没有签收该通知书。公司则辩解说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有权不与员工续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期问题:1.海先生能否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擅自与海先生终止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一、在本案中,海先生可以要求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类型。


  (1)合意签订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就可以签订。


  (2)强制签订,是指一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另外一方必须与其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3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满10年;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法律上视同已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海先生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只要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这符合强制签订中的第一种情形。


  二、在海先生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不能与海先生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与海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为由予以终止,那么公司的行为就构成违法终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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