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与真关系
本网讯 【案例介绍】 罗某是四川省资中县来沪务工人员。2005年罗某向他的朋友曾小明(化名)借用身份证,并以曾小明的名义应聘至某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至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其间罗某受伤,两次住院治疗。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除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外,还要求公司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中,罗某申请曾小明作为证人到庭作证。曾小明说其从未到公司工作过。2005年至2006年期间,罗某因进厂工作向其借用身份证。自己在其他公司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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