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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迟发工资 职工辞职合法

2013-10-13 21:53来源:安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安徽新闻网4月25日电 周冰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新招来的高材生,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周冰在2年合同期内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公司给他的待遇未达到预期的期望值,因此,周冰一直在想办法如何以正当手段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一天,周冰发现公司给他发的工资连续两个月都是晚发了一天,单位应发工资是每月10日,而他的银行账户上都是11日才收到工资。于是,他就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解释说,因财务部门人手紧张,晚了一天向职工工资账户汇款。周冰表示可以理解,但自己并不会因此解释而改变初衷。该经理表示,解除合同可以,但需要周冰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周冰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周冰支付劳动报酬与其他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延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合同行为,该公司拖延支付工资,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公司称“财务部门人手紧张”的原因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排除责任的理由。虽然,周冰所在公司仅拖欠职工工资一天,但也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周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干思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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