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约
2013-10-13 11:22来源:新法制报浏览:次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讯记者刘星报道:“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2009年底到期,快半年了,公司至今仍未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近日,南昌市民万小姐向本报投诉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
□员工 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
万小姐告诉记者,她于2007年11月进入蓝海公司负责招商和营运工作。经过自身努力,她很快升为招商部门的主管,月薪2000元。2009年底,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多次向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找了各种理由拖延,合同一事至今未落实。”
今年5月份,万小姐得到通知,公司的招商任务已经完成,招商部的人员将调到重新组建的客服部工作。这让万小姐很不乐意:“我在招商部门是主管级别,但到了客服部就是一般职工了,职位和工资都越做越低。”
5月24日,万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
□蓝海公司部分员工不愿签合同
对于调岗一事,蓝海公司副总经理蔡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的招商工作已基本结束,因发展需要,公司成立客服中心。“客服部的工资都还未确定,怎么能说是降薪呢?”蔡骏表示,公司也组织员工开会讨论过此事,“不可能因为职工不同意就不调离。”
对于公司不同意万小姐辞职一事,蔡骏解释说:“公司这样做一方面是想挽留她,另一方面员工如果要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万小姐却是突然提出辞职的,公司还没有安排好接替她工作的人员,当然不能同意她的辞职。”
至于劳动合同一事,蓝海公司分管人事的一徐姓副书记表示,公司已经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有少部分人因为自己不愿意签,所以就没签。
□律师 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如果这30天内公司不安排相关人员交接工作,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寻求支持,由其协助使原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书。6月16日,记者得知,经过协商,万小姐已顺利从蓝海公司辞职。
对于万小姐所说蓝海公司从2010年开始就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事,高律师表示,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就不签订。万小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蓝海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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