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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试用期间被辞 法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3-10-13 10:36来源:安徽商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小章的公司以她没有通过考核为由,要和她中止劳动关系,而小章在试用期内已经怀孕。小章认为公司不该在自己怀孕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同时补偿工资及其他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为小章补办保险、补发工资以及赔偿小章生育费用。


  去年5月,小章和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间,经医院检查,小章才知道自己已怀孕数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职业素质与意识不能达到本岗位要求”为由,通知小章考核不合格,不予以转正,双方劳动合同就此中止。小章不服气,她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合格,同时也不该在自己怀孕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公司在与小章解除劳动合同时,小章正处在孕期,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小章劳动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按规定为小章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补发四个月工资4400元并赔偿小章生育医疗费3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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