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的旅游为何“有法难依”?
本网讯 新华网长春10月8日电(记者刘硕)旅游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十一”黄金周已经落幕,在法律的制约下,旅游市场开始朝着更规范、更透明的方向转向。然而,纵观“十一”黄金周期间发生的种种情况,“有法可依”的旅游却遭遇了“有法难依”的窘境,被寄予厚望的旅游法并未能有效稀释这一锅“黄金粥”。 云南香格里拉景区部分导游强制游客参与“藏民家访”、鼓浪屿“野导游”揽客不成殴打游客等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处理过程暴露了旅游法在贯彻执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足,知法不全、执法不严、用法不精,这是旅游法急需突破的几个障碍。 “知法不全”是公众层面亟须解决的问题。知法才能守法、用法,“十一”之前全国各地都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旅游法的宣传普法工作,但从实际效果看,在媒体的“重点引导”下,公众除了对团费、购物等热点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外,对于旅游法中涉及旅游参与者切身利益的条款缺乏深入了解,致使其在遭遇纠纷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权益。提升公众的知法程度,有赖于普法部门采用更加细化、内容全面的工作方法,更需要公众深入学法,对法律的了解不能止于表面。 “执法不严”凸显出旅游法执法主体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各级旅游主管机构都已经组建了执法队伍,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出现了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主体不明等情况,“多龙治水”导致一些问题屡遭推诿,更有部分地方的旅游执法机构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竟然纵容违法行为的存在。尽快明确旅游法执法主体的权限、执法方式等已经迫在眉睫,而如何在利益链条面前做到“自己的刀”敢于“削自己的把”也是亟待破解的难题。 “用法不精”是一系列旅游“顽疾”久存不去的原因之一。景区“票中票”“黑一日游”等痼疾长期存在,执法部门的“懒政”思维却给了违法行为滋长的土壤,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缺乏“具体分析”的耐心,执法“草草了事”,缺乏常态监管,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致使违法行为屡屡死灰复燃,伤害公众权益。 旅游法的颁布执行是对旅游市场的规范与推动,在旅游法执行的初期阶段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是对于立法、普法、执法等各个环节的整体检验。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以此为契机对法律条文、执法方式等进行细化和调整,使旅游法以更加积极、更为完善的姿态保障各方利益,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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