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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工商局原副局长索要赞助费私分被定罪

2013-10-11 11:24来源: 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沈阳10月10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县两位工商分局原副局长李军、刘健在任职期间,先后三次向企业和个体业主索要“赞助费”共计4.4万元,并个人私分,被抚顺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抚顺县法院8日一审认定李军、刘健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因自首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返赃等原因,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军2010年10月起任抚顺县工商局某分局副局长,主持分局全面工作;刘健2013年2月任抚顺县工商局某分局副局长,负责制作工作计划、专项检查、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查处无照非法经营等工作。二人于2012年6月、2013年4月先后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为当地某选矿厂年检之机,索要“赞助费”2.4万元,其中1.4万元被二人私分,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6月,李军、刘健再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对个体业主赵某无证经营砂场予以处罚之机,索要“赞助费”2万元,其中的1万元被二人私分,全部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二人将分得的2.4万元赃款全部上缴。

  法院认为,李军、刘健身为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到案后,二人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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