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中学同学会偷老师钱包 被判罚8千元
本网讯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在参加师生聚会时偷盗老师钱财的盗窃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鸣(化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参加中学同学会 一时糊涂偷老师钱包 张鸣是一所高校的大一学生。2013年1月20日,张鸣在高新区一KTV参加中学师生聚会,很多中学同学和老师都到了现场。聚会过程中,喝了一些酒后的张鸣突然看到老师何琴(化名)放于包间沙发上的挎包没有关上,便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了挎包里的红色钱包。在拿出钱包里的4500余元现金后,他将钱包丢弃在KTV包房内卫生间的垃圾桶内。随后,张鸣离开了KTV,到一家银行将盗得的34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留了1100元在自己身上。 何琴发现钱包被盗后,觉得先行离开的张鸣有嫌疑,便让在场的学生将张鸣通知回包间。随后张鸣单独向何琴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其后被赶到包间的警察挡获。 案发后,张鸣向何琴退赔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何琴的谅解。 法庭上他后悔不迭 被判处罚金8000元 在庭审中,张鸣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他说都怪自己一时贪财,并表示会再次与老师何琴联系,向她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时,由于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减少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鸣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教育和惩戒角度出发 助被告回正途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对本案被告人仅判处罚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发生于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盗窃,与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盗窃存在区别,危害性较小;二是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退赔,并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三是被告人之前并未被公安机关羁押,仅处罚金刑也可避免被告在监狱受其他犯人交叉感染。 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从教育和惩戒的角度出发,帮助被告人回归正途,张鸣现已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徐佳 记者 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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