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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第一无良律师”王才亮打赢名誉权官司

2013-10-08 10:07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 田兴春)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王才亮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被告陈光平赔礼道歉,删除微博并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2年9月,律师王才亮起诉称,被告陈光平因自觉与王才亮就贵州小河案辩护律师表现意见不同,突于2012年8月3日上午8点10分在陈光平的凤凰博报上发布针对王才亮的具名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在该文中,陈光平声称王才亮是其“所接触和近距离观察过的最无良律师,堪称中国无良律师的NO.1”,并以虚构的事实指责王才亮是“两头通吃”和“当事人眼里的瘟神”。同日上午8点57分,陈光平将上述文章制作成长微博,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发布。在该微博中,陈光平提供了其凤凰博报文章的网络链接。此后又将该文章在多个社区网站转帖,并导致数千次的转载。

王才亮认为,陈光平的文章至今仍在网上广为流传,对王才亮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许多当事人对王才亮及王才亮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及信用产生质疑,也影响了王才亮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故王才亮起诉要求陈光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作为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的陈光平辩称,王才亮作为一名曾上央视节目的专家型律师,是一名公众人物,有义务听取百姓有根有据的公开批评。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王才亮更应该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守基本的政治良知和职业道德。

被告辩称,王才亮曾发表文章对李庄进行无端的羞辱和污蔑,其行为不当,陈光平对其的批评是实事求是;博文中没有编造任何事实,其所有援引他人批评王才亮的文字,均是来自于国内合法网站上留存多年的文章。而“无良”一词批评和谴责也未侵犯王才亮的名誉权。“无良”一词,依据百度百科的注释,大意为:”指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按新华字典的标准释义,“无良”的词意是“不善,不好”的意思。因此,陈光平认为,自己援引王才亮及诸多跟王才亮打过交道的当事人言论,表达非常理性的网络批评性言论,未进行编造及杜撰,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对王才亮也根本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实生活的一般常识,“无良”一词应当解释为:“没有良心”,同时“百度百科”中“无良”一词的原意解释为:“没有良心,坏人”。陈光平在其发表的博文中的陈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同时陈光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用文章中所写内容经其查证,内容属实。

虽然微博和博客的博主们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本案陈光平的微博和博客均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陈光平将使用侮辱性言辞批评王才亮的文章放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且该文章获得了较高的浏览量,对王才亮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对王才亮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陈光平删除微博,并在其新浪微博及凤凰博报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才亮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一次性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宣判后陈光平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二审认为陈光平引用未经查证的文章对王才亮进行批评,并用侮辱性词语评价王才亮,应当认定陈光平侵犯了王才亮的名誉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光平侵害王才亮名誉权定性准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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